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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节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指导手册文档


    目       录


    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法律依据 1

    二、毕节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辖分工 1

    三、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操作规程 2

    四、附录: 12

    附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 12

    附2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15

    附3   贵州省关于贯彻落实《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 24











    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a

    二、毕节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辖分工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毕节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为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各县(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许可程序: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按照申请、受理、审核、准予许可和公告(或不予许可和告知)的程序进行。

    管辖分工: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负责在本市辖区内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并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

    2、在省内其他市(州)工商行政部门注册,并在本市设立子公司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

    (二)各县(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负责本辖区内在本县(区、管委会)工商行政部门注册,并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

    2、在市工商行政部门注册,并在本辖区内设立子公司开展劳务派遣的单位。

    对设立分公司并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备案权限,参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辖权限执行。

    三、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操作规程

    (一)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人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依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4、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6、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三)行政许可操作流程

    1、申请

    申请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申请材料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符合下列标准: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申请单位盖章”处所盖印章的字迹应清楚;拟新开设劳务派遣单位的不需要盖章,只需要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并在企业名称后面加上“(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应与印章上的名称完全一致;“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号”和“工商注册日期”应填写完整,清楚;“注册资金”的单位为万元;“经营范围”应填写“劳务派遣”;“注册地区”应按“XX省XX市XX县”填写;“邮政编码”应填写申请单位办公所在地的邮政编码;“经营地址”应填写申请单位办公所在地的详细地址,按“XX县(区)XX街道XX号”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应填写现任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该“姓名”应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书》上的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身份证上的“姓名”完全一致;“身份证号码”应填写法定代表人第二代身份证号码(18位数字);申请单位留下的“联系电话”、“联系传真”和“电子邮箱”应是申请单位经办人员的常用电话(手机)、传真和邮箱;“申请事由”按以下几种情形填写:申请前已开展了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单位,填写“已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申请前未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单位,填写“拟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发给“企业名称预告核准通知书”的申请人,填写“新开办劳务派遣单位,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填表人姓名”中所填写人员应是经办人员;“填表日期”可等受理机构核验完申请表并确认无误后再填,或在补正补齐申请材料后再填。

    (2)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已取得营业执照的申请人,应同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加盖了申请单位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同时在复印件上注明当年度的工商年检办理情况;对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申请人,应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3)公司章程:应提交原件和加盖申请单位印章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4)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①已取得营业执照且开业一年以上的申请单位,应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后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及加盖申请单位印章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②已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申请人,应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的原件及验资报告的复印件。

    (5)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①申请单位的办公用房如果是自有房产,应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加盖了申请单位印章的房产证复印件;②申请单位的办公用房如果是有偿租赁的,应提供“租赁协议”的原件及加盖了申请单位印章的“租赁协议”复印件,租期应在一年以上;③申请单位的办公用房是有关部门(单位)或关联单位无偿提供使用的,则应提供有关部门(单位)的相关证明文件和房产证明。

    (6)办公设施设备清单:原则上应提供所有设施设备的清单,“办公设施设备清单”应加盖申请单位的印章。

    (7)信息管理系统清单:“信息管理系统”应是用于劳务派遣业务管理方面的信息管理系统,可以是劳务派遣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也可以是劳务派遣人员劳动合同信息管理系统,或者劳务派遣人员劳动报酬信息管理系统,或者劳务派遣人员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申请单位提供的信息管理系统清单上应列明是信息管理系统的具体名称。提供的信息管理系统清单上应加盖申请单位的印章。

    (8)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此处的“身份证明”包括两个材料,一是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应是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二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定代表人证书”。新开办单位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

    (9)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应当有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及录用条件、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等方面的规定),劳动报酬(应当有“劳务派遣人员与用工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的规定,并有工资支付时间和支付形式,无工作期间待遇等方面的规定)、社会保险(应当有“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五种社会保险费”的规定,并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和劳务派遣人员工伤事故处理,工伤待遇支付等方面的规定)、工作时间(应当有工时制度及加班工资支付等方面的规定)、休息休假(应当有带薪年休假及其他法定假期的休假及相关待遇等方面的规定)、劳动纪律(应当有员工行为规范、违法行为的界定与处理等方面的规定)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可以是以上各方面的单个管理制度,也可以是涵盖以上内容的综合性管理制度。

    (10)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协议中应有派遣岗位和工作地点,派遣人员数量和期限,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比例与支付方式,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违反协议的责任等方面的约定。

    2、受理

    受理机构: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各县(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受理机构按照管辖分工进行受理。

    提交材料:申请人应当到有受理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机构提交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材料。

    接收材料:受理机构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时,应当场对申请材料中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章程、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房产证或房产租赁协议、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工商注册机关颁发的法定代表人证书或者任职文件的原件及加盖了申请单位印章的复印件逐一进行比对检查,核验无误后将以上材料原件退回申请人,接受以上材料的复印件;对申请材料中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办公设施设备清单、信息管理系统清单、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和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逐一进行清点接收。

    核验材料:收下申请材料后,应当场按照“申请材料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核验,其中应重点核验:①“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中所填写的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内容与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相关信息是否一致;②营业执照的注册资本与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公司章程中的注册资本是否一致;③“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上所填写的法定代表人与法定代表人证书及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是否一致。申请材料经当场核验后不需要补正补齐材料的,应提示申请人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中的“填表日期”填写为核验材料之日。

    补正材料:对申请书填写不规范及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申请材料的标准”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交申请人,将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和理由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由申请人签收回执。同时提示申请人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中的“填表日期”填写为受理机构出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之日。

    决定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申请材料的标准”和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供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并由申请人签收回执。

    决定不予受理: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不属于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不予受理,出具《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交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由申请人签收回执。

    3、初审

    初审责任人: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各县(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初审人,分管劳动关系工作的局领导是初审责任人。

    核查和时限:对申请材料产生疑问,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受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核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场填写《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核实记录》,由两名核查人员及申请人当场签字确认。

    签署初审意见

    (1)签署“建议准予行政许可”的初审意见:对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初审人应当在“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表”中初审意见栏内提出“建议准予行政许可”的初审意见,经初审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加盖“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受理专用章”或“各县(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受理专用章”。

    (2)签署“建议不予行政许可”的初审意见:对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初审人应当在“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表”中初审意见栏内提出“建议不予行政许可”的初审意见并说明理由,经初审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加盖“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专用章” 或“各县(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受理专用章”。

    4、复审

    复审人: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各县(区、管委会)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负责人。

    复审:复审人应对申请材料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时如果对申请材料有质疑,可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就质疑的问题去核查。核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场填写《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核实记录》,由两名核查人员及申请人当场签字确认。核查人员应于当日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核实记录》交给复审人。

    签署意见

    (1)签署“建议准予行政许可”的复审意见:对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复审人应当在“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表”中复审意见栏内提出“建议准予行政许可”的复审意见并签名。

    (2)签署“建议不予行政许可”的复审意见:对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复审人应当在“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表”中复审意见栏内提出“建议不予行政许可”的复审意见和理由并签名。

    5、审定

    审定人: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管劳动关系工作的局领导。

    审定:

    (1)签署“准予行政许可”的审定意见:对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审定人签署“准予行政许可”的审定意见后,将材料退审核人员,转入核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和公布程序。

    (2)签署“不予行政许可”的审定意见:对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审定人签署“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审定意见和理由后,将材料退审核人员,转入核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程序。

    6、准予行政许可和公布

    岗位责任人: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各县(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审核人员

    制作证书: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各县(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审核人员应在局领导审定后2日内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并在《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表》上加盖“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专用章”或“各县(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专用章”。

    证书送达: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审核人员或各县(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审核人员应通知申请人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并请领取人当场填写签收回执。

    材料归档: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审核人员或各县(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审核人员应将准予行政许可的申请材料和行政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字材料按要求整理归档。

    7、不予行政许可和告知

    岗位责任人: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审核人员或各县(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审核人员。

    制作证书: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审核人员或各县(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审核人员应在局领导审定后2日内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表》上加盖“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专用章” 或“各县(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专用章”。

    证书送达: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审核人员或各县(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审核人员应通知申请人领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请领取人当场填写签收回执。

    材料归档: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审核人员或各县(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审核人员应将不予行政许可的申请材料和行政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字材料按要求整理归档,档案封面应与准予行政许可的申请材料区分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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