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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资讯


    南京市集体合同模板之一


    南 京 市 集 体 合 同





    单位名称:                          

    单位住所:                          

    注册类型:                          

    用工人数:        其中派遣工人数      


    使 用 文 本 须 知:

    1、本集体合同所称甲方为用人单位,即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乙方为职工一方。

    2、甲、乙双方有义务应对方要求及时、如实向其提供与签订集体合同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3、经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4、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乙方与甲方签订;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推举的代表与甲方签订。

    5、集体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当在十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以及有关资料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提出异议的,甲、乙双方对异议部分进行协商修改,履行集体合同签订程序后重新报送。

    6、甲方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7、本集体合同为示范文本,在使用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者删改章节、条文,也可以就工资调整机制、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事项另行订立专项集体合同。

    8、本集体合同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通过双方集体协商解决。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甲方:   (用人单位名称)  

    乙方:   (职工方名称)    

    为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和《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等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劳动用工管理

    第一条  甲方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乙方应当帮助、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

    第二条  甲方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乙方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乙方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甲方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甲方采取        形式将上述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告知全体职工。

    第三条  甲方与职工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甲、乙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甲方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劳动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低于本合同的按照本合同规定执行。企业的规章制度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按照本合同执行。

    第五条 甲方单方面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应当提前    日将理由通知工会;尚未建立工会的,通知甲方所在地工会。工会应在    日内及时反馈意见;工会有不同意见的,甲方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在    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职工因此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章  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甲方遵循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的原则,依法制定工资分配和支付制度时,应当事先与乙方进行集体协商。

    第七条  甲、乙双方每年适时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经协商确定,本合同期限内第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    元,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低于    %,

    本合同期限剩余年度具体标准视工资协商的情况确定,协商结果专项合同为本合同附件

    第八条  甲方确定调整劳动定额或者计件工资标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实际情况提出方案,事先与乙方进行协商,确定、调整的劳动定额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

    第九条  甲方对从事    工作的职工发放津贴和补贴,双方约定:

    津贴名称              发放标准        

    补贴名称              发放标准        

    第十条  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甲方按          标准向职工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第十一条  甲方确定计发职工加班加点工资基数的方法是              。

    第十二条  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    元(或者高于当地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    %);试用期月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    元(或者高于当地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    %)。

    第十三条  甲方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每月    日前通过银行工资专用账户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


    第三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四条  甲方执行国家规定的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并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十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在以下:     、     、     、    岗位(工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在     、     、     、    岗位(工种)实行以    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十六条  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本人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甲方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加班加点工资。

    甲方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应当在    日内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七条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双方商定本单位的带薪年休假办法是                                            


    第四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十八条  甲方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落实劳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岗位作业的人员持证上岗。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应当每年安排    次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九条  乙方、工会监督和支持甲方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参与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甲方应根据季节变化,采取具体措施做好防暑降温、防寒保暖工作。


    第五章  女职工特殊保护

    第二十条  甲方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附录、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原劳动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规定,实施女职工特殊保护。甲方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不得存在任何形式的性别歧视。每    年组织全体女职工参加一次妇女病、乳腺病普查普治,并建立女职工健康档案。甲方按    标准定期发放女职工卫生保健费。


    第六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二十一条  甲方应当按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代扣代缴。甲方为乙方申报的缴费基数须经职工本人确认或公示。甲方应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乙方。工会有权对甲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甲方应当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基数按照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甲方根据生产经营特点、经济效益等情况,为职工办理以下保险和福利事项(企业年金、补充保险、疗休养等)

                                                             


    第七章  职业技能培训

    第二十四条  甲方根据工作岗位特点、条件和要求,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建立职业培训制度,对职工进行有计划的职业技能培训。

    甲方制定的职业培训经费使用方案和培训计划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其中用于管理人员的职业培训经费不得高于总额的    %,用于生产一线职工的职业培训经费不得低于总额的    %。

    第二十五条  甲方在    年度对从事     、    岗位(工种)的职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

    第二十六条  甲方为职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职工订立专项协议,约定服务期和违约责任。


    第八章 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有效期    年,合同期满即行终止。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甲、乙双方应当协商续订集体合同。

    第二十八条  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适用《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签订程序的规定。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本合同。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本合同部分或者全部条款无法履行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1)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修订或者废止;

    (2)不可抗力;

    (3)双方约定        ;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其他

    第三十条  甲方尊重工会履行维护职工权益的基本职责,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每月    日之前按规定向工会拨缴经费。

    第三十一条  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本单位     、     、     、    岗位为辅助性岗位,并通过               形式告知所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乙方吸纳甲方所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加入本企业工会。

    第三十二条  甲方应当将本合同履行情况每年至少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    次,工资专项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中的工资条款或者相应附件的履行情况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现问题或提出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共同研究,协商处理。出现重大问题,还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

    第三十三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本集体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份。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附件包括

                                                             


    甲方首席协商代表               乙方首席协商代表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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