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十六条之规定,鉴于***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等6家劳务派遣企业已不具备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法定条件,且上述企业及其人员无法联系或拒不配合,现依法公告,督促上述劳务派遣企业应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予以改正,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地址:***人社局行政服务科,联系人:徐峰、蔡荣建,联系电话:***)。本公告期限为三十日,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
逾期不改正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省行政程序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撤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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