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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务派遣企业劳动用工指导手册之劳动关系篇章


    (一)劳动者的法定劳动年龄


    劳动者的法定劳动年龄是年满十六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禁止企业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企业录用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工,应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备案。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企业与招用的退养人员等的法律关系


    企业内部退养人员、待岗人员以及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并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的,视为同时与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三)企业与招用的退休人员的法律关系


    企业招用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应当与被招用人员订立书面劳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企业与招用的在校学生的法律关系


    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招用年满十六周岁的在校学生的,应当与被招用人员订立书面劳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五)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确认情形


    企业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六)分公司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取得用人单位的委托授权。


    (七)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建立时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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