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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务外包后就放心了吗


    2023年7月,上海市长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法大队接到劳动者黄某投诉,称A餐饮公司存在未按规定为其办理在职期间社会保险登记的行为,要求公司为其办理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经调查取证,A餐饮公司将厨房业务外包给了外省市B劳务公司,并签订业务外包合同,约定“按每月派驻5人,每月8000元/人核算外包费用”。B劳务公司持有劳务派遣许可证且在上海市有分公司C公司。黄某于2019年7月与B劳务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被安排在A公司工作。A公司将厨房业务外包给B公司管理后,仍由A公司直接管理包括黄某在内的“外包员工”,包括规章制度、考勤、请假等,现场也并无B公司任何管理人员,工资由A公司每月以劳务费形式付于B公司,再由B公司支付给黄某等人。

    长宁大队查实案件后,确认A公司与B公司的业务外包关系实质为劳务派遣关系,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依法向C公司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单位限期补办黄某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登记。

    【综合点评】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 可见即使双方以承揽、外包的名义,却按照劳务派遣的相关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将按照劳务派遣的要求进行处理处罚。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第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结合本案,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业务外包关系实质为劳务派遣关系,故应由B公司在上海市的分支机构C公司为黄某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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