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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资讯


    劳务派遣比例超过用工总量比例承诺函


    ***披露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之回复。


    公告称,截至***日,公司员工总人数为1880人,劳务派遣人数为1187人,劳务派遣员工占总用工人数的比例为38.70%。报告期内,随着业务规模扩大,公司用工需求随之快速增加,同时,因国有企业入职程序较为严格,公司通过劳务派遣形式补充用工缺口,导致劳务派遣比例较高。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因此,公司在报告期内劳务派遣比例超过用工总量10%的情形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


    此外,公司已出具《关于劳务派遣的承诺函》:“***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子公司)目前存在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占员工总人数比例较高的情形,就规范该等情形,公司承诺如下:将在5年内将劳务派遣员工占比降低至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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