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务派遣用工中,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的是用人单位的责任,而实际用工单位的义务主要是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并支付派遣员工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等。此类纠纷中,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而加班工资、未足额支付工资等费用,及因用工过错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应由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劳务派遣是用工的常见形式,是由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再由劳务派遣单位将劳动者派往实际用工单位工作的一种用工形式。若劳动者未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用工单位停止用工,劳务派遣公司又未另外安排工作单位,劳动者要怎样维护自身权益呢?请随金小法来看看吧!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蒋某某由A公司劳务派遣至某酒店工作,从事基层服务,蒋某某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21年9月,蒋某某与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重新与B公司建立劳动关系。B公司仍将其派遣至某酒店工作,但却并未与蒋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向蒋某某足额支付工资。蒋某某在某酒店工作期间,存在延时加班、节假日加班等情况,B公司和某酒店也未足额支付加班费。2022年6月,某酒店通知蒋某某下月起不用再到酒店上班,后蒋某某未再到某酒店上班,B公司也未再将蒋某某派遣至其他公司,也未向蒋某某支付工资。蒋某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确认与B公司、某酒店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提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加班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仲裁后,仲裁裁决支持了蒋某某部分申请。三方均不服,蒋某某遂向金堂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蒋某某与B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与某酒店之间是劳务派遣关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应当由B公司承担。某酒店通知蒋某某不再去上班,不能达到解除蒋某某与B公司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蒋某某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应当由B公司支付。蒋某某在劳务派遣过程中存在加班,工资低于法定最低工资的情况,其加班费以及工资补差应当由B公司与某酒店连带给付。法院遂判决B公司支付蒋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某酒店连带支付加班工资、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差额部分工资。现判决已生效B公司、某酒店也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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