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7:我们单位想把派遣工退回去,什么情况下可以退回?什么情况绝对不能退?
回答:可以退回的情形包括:(1)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用工单位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或是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经济性裁员情形。(2)主体资格灭失: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是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3)协议正常终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且双方未就续签事宜达成一致。
绝对禁止退回的情形:为保障特殊阶段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明确划定了禁止退回的“红线”。即便派遣协议期满,也需待以下情形消除后,方可依法办理退回手续:(1)女职工特殊保护期: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2)医疗康复期: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尚在规定医疗期内的。(3)职业伤病保障期: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4)职业健康观察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问题8:我是劳务派遣公司的负责人,申请行政许可需要具备什么硬性条件?
回答:经营劳务派遣业务门槛较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且需实缴);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必须向人社部门申请并获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的,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问题9:听说人社部门对派遣公司实行“专库管理”和“年检公示”,具体查什么?
回答:目前我们实行严格的动态监管。一是专库管理,建立劳务派遣单位名录库,对“自有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实行分类参保标识,防止“假派遣、真代理”。二是年度核验,重点审查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三性”岗位占比、社保缴纳情况等。如果连续两年不参加年审,将依法被取消派遣资格。我们还会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并推进信用等级评价,对违规单位进行通报。
问题10:如果发生劳务派遣纠纷,我们劳动者可以通过哪些渠道维权?
回答:我们为劳动者开通了多种维权渠道,您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权:一是拨打全国统一的人社服务咨询热线12333进行政策咨询或投诉举报。二是通过当地劳动保障监察窗口、根治欠薪线索反映平台等渠道进行投诉。三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时,我们鼓励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内部的纠纷调解机制,从源头上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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