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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各自承担的责任划分


    当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如何分配责任。第一,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两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第二,两两单位内部按照双方约定承担责任,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谁用工、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区分,承担赔偿责任的单位,可以向另一方追偿。第三,如果劳动者的损害不是用工单位造成的,用工单位无过错的,无须承担责任。第四,两单位内部约定不得对抗被派遣劳动者。


    当被派遣劳动者在履行职务活动中实施了侵权行为对外造成损害时,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如何承担责任。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员工能否要求和派遣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基于 《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单位的性质明确界定为用人单位,而不是职业介绍或中介性质的机构,在国家没有新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劳务派遣公司应当承担用人单位所有的劳动用工义务,包括与劳务派遣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若劳务派遣公司不希望与被派遣员工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建议与被派遣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不应超过9年。若超过9年,即属于明知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用工的,就应当承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劳务派遣中派遣单位是否必须有资质?如无资质,其法律关系如何认定?


    无相应资质而经营劳务派遣业务,首先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行政处罚。但在民事关系上,不应认定此时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有例外,劳务派遣单位行政许可有效期未延续或者被撤销、吊销的,已经与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履行至期限届满。)。不过,用工单位与无资质的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存在过错,应与派遣单位一起对劳动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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