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劳务派遣单位.各有关用工单位:
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相关规定,我局印发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单位2023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固人社发〔2024〕5号),要求各劳务派遣机构按照辖区务必于3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辖区人社部门提交2023年度经营情况报告。
按照管辖权限,截止2024年4月22日,我局对2023年12月31日前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的***家劳务派遣单位(含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2023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核。审核结果如下:
一、报送材料及时完整,经营情况基本符合要求,审核通过单位37家。
二、未报送或报送资料不齐全,审核未通过单位14家(包含预注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单位)。
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对以上14家未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报告的劳务派遣单位,在行政许可证有效期满后将不再延续。
各劳动派遣单位及各用工单位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管理和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切实保障广大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
附件:1.2023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审核通过单位名单
2.2023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审核未通过单位名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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