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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务派遣员工因末位淘汰?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关于劳务派遣单位需向欧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判决,同时改判用工单位对该笔经济补偿金承担连带责任。


    2019年8月30日,欧某入职某生态保护管理站(以下简称“管理站”)从事护林员工作。同年10月2日,欧某与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并被派遣至管理站从事护林员工作。


    2023年1月4日,欧某与管理站签订管护责任书,约定护林员在全年考核中不合格的,管理站有权终止管护责任书。


    2023年12月19日,正在轮休的欧某接到电话,被告知“不用来上班了”。此后,欧某再未返回管理站工作。同年12月21日,昌吉市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向人力资源公司发函,称依据相关“末位淘汰办法”,将考核分数位于末位的欧某等6人退回人力资源公司。


    随后,欧某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裁决人力资源公司需支付欧某经济补偿金1.89万元。对此,人力资源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欧某被退回人力资源公司后,人力资源公司未能证明其已为欧某重新安排同等条件的岗位,亦未依法通知欧某解除劳动合同并办理手续。双方自2023年12月31日起未再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事实解除。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公司作为劳务派遣单位,应向欧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于人力资源公司要求管理站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一审法院认为该连带责任问题不属于该案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的审理范围,建议人力资源公司依据双方派遣合同另行主张权利,驳回了其这一诉讼请求。


    人力资源公司则坚持认为欧某属“自动离职”,且管理站以“末位淘汰”为由退回欧某属于“违法退回”,应对此承担责任。因不服一审判决,人力资源公司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管理站以“考核分数末位”为由将欧某退回人力资源公司,该情形并不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允许用工单位将劳动者退回派遣单位的法定情形。管理站的违法退回行为给欧某造成了损害,导致劳动关系解除并产生经济补偿金债务,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终,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即人力资源公司需向欧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89万元,同时改判管理站对1.89万元经济补偿金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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