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劳务外包做出明确定义,一些研究中通常将劳务外包等同于“外包”“业务外包”“服务外包”等大概念,进而对其发展合理性等问题展开论述。笔者认为,劳务外包只是外包的一种类型,是以劳务为主要对象的企业外部寻源方式。作为一种劳动力资源组织方式,劳务外包应是企业在综合评估内部组织成本与外部交易成本的基础上做出的理性选择。这意味着,企业选择劳务外包,是以放弃组织体内部的“指示权”为代价换取不再对劳动力提供者承担法定保护义务。可见,劳务外包属于在企业外部通过其他合同安排利用劳动力资源的方式,因此在法律性质上不属于企业用工,而系企业经营行为。
当前,劳务外包在我国许多行业都有所呈现,但具体样态和主要问题有所差异。在工程建设领域,劳务外包主要表现为“劳务分包”的形式,其最显著的特征是“层层分包”,最终表现为由不具法律主体资格的包工头带领农民工完成生产作业。制造业劳务外包近年来发展迅速,也呈现出类似工程建设领域“层层分包”的特征。制造业的劳务外包多表现为“产线外包”,但承包方(目前主要是人力资源公司)通常不自行招用劳动者完成生产任务,而是继续将生产任务向劳务中介转包或分包,最终由“小时工”或“日工”完成工作任务,日薪化、周薪化趋势明显。服务类和办公室类岗位目前也存在外包化趋势,主要表现形式是“岗位外包”,涉及的岗位包括交通物流、终端销售、休闲娱乐服务、财务、行政、客服等。当前,“岗位外包”多通过灵工平台将“企业和员工之间的雇佣关系”转变为“企业与个人间的业务合作关系”,岗位外包劳动者被归为个体经营者,不享受劳动法上劳动者享有的保护。此外,新业态中部分互联网平台企业将业务直接发包给网约劳动者,部分将业务发包给用工合作企业。后者少数情况下自行招用劳动者完成承包业务,但大多数继续将相关业务外包至网约劳动者。
不同领域的劳务外包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共同特征是外包后发包方被隔离了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而外包后的环节则呈现出去劳动关系化倾向。区别在于,有的领域去劳动关系化是通过层层分包实现的,有的领域是通过灵工平台操作实现的。其结果是,外包劳动者普遍失去劳动法上的主体身份,各项劳动权益难以获得周全保障;部分情况下,外包劳动者甚至成为劳务派遣的替身,存在假外包真派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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