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于2018年9月1日入职某人力公司B,双方订立有书面劳动合同,赵某被派遣至某设备公司工作,岗位为配电室电工,双方于该合同到期后两次续订;2021年8月31日,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到期,赵某继续工作,双方未续订劳动合同。2021年9月30日,某设备公司向B公司出具《员工离职通知单》,载明赵某于该日离岗,离岗原因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终止用工关系的情形。B公司认可收到该通知单,但不认可退回理由。同日,B公司向赵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其公司2021年9月28日与赵某续签合同,由于个人不续订合同,故通知其解除。赵某认可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认可双方劳动合同于该日解除,但不认可解除理由。赵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B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98 000元,某设备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仲裁委予以支持,B公司和某设备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B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以赵某个人不续订合同为由作出解除决定,其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就该解除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负举证责任,但其公司并未就此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B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应支付赵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关于某设备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某设备公司向B公司出具的《员工离职通知单》上未显示赵某离岗的具体原因,亦未体现某设备公司所称因其公司与B公司订立的《人力资源岗位外包服务协议》到期不再续订而退回赵某的具体内容。赵某称其并不知晓上述情况,某设备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公司已将退工情况及具体理由告知赵某,现赵某主张B公司系违法解除,并要求某设备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具有法律依据,故某设备公司对B公司支付赵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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